3.2Linux 桌面系統

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

  • 不論目的為何,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
  • 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,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。 
  • 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,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
  • 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,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,如此一來,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。如前項,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

    Ubuntu 把軟體來源分為四類:
    1.Canonical 支援的開放源始碼軟體(main)
    2.社群協力維護的開放源始碼軟體(universe)
    3.私有版權的硬體驅動程式(resticted)
    4.受版權或相關法律規定限制的軟體(multiverse)

    Debian 兩種更新方式:
  • 建議更新
  • 安全更新
    Debian 把軟體分為三類:
  • 官方支援
  • 符合 DFSG 的軟體,但有依賴於非自由軟體
  • 不符合 DFSG 的軟體

    Debian 自由軟體指導方針 (DFSG)

  • 自由的再次散布
    Debian 元件的許可証不得限制任何一方將此軟體作為含有 若幹不同來源的程式的一套軟體集合中的一個 元件用於銷售或者捐贈。該許可證不得向諸如此類銷售行為的銷售方索取 專利費或者其它費用。
  • 原始碼
    程序必須包括原始碼,而且必須允許以原始碼以及預先編譯好的形式散布。
  • 作品的衍生
    許可證必須允許對其所屬作品的修改以及衍生,而且必須允許這些作品在原始 軟體的許可証條款下散布。
  • 作者原始碼的完整性
    許可證只有在允許修補檔案 隨其所屬作品的原始碼一同發行,以便在編譯時修改 程式的情況之下,方可限制對其所屬作品的原始碼在發行時的修改行為。 許可證必須清楚表明用已修改的原始碼編譯而成的軟體,是允許散布的。 許可證可要求衍生軟體使用有別於原來軟體的名稱或者版本號。( 這是一種妥協,Debian 組織鼓勵所有作者不要限制任何原始碼 檔案或者機械碼檔案的修改。)
  • 禁止歧視人仕或者團體
    許可證不能歧視任何人仕或者由多人組成的團體。
  • 禁止歧視用途
    許可証不能歧視程式可以被用於的任何特定領域。例如, 許可證不得限制程式用於商業或者基因研究。
  • 許可證的散布
    程式附帶的權利必須適用於程式再次 發行的每一個受眾,無需他們再執行一個附加的許可証。
  • 許可證不能特定於 Debian
    程式附帶的權利不能由該程式是否為 Debian 的一部分來決定。如果這個程式從 Debian 中摘取出 來,即使在 Debian 之外但仍然在該程式的許可証條款下使用 或者散布,那麼它再次發行的每一個受眾都將擁有和那些在該 程式與 Debian 系統結合時被授予的完全相同的權利。
  • 許可證的規定不得污染其他軟體
    許可證不得對其他與此軟體一同分發的軟體作出任何限制的規定。例如,許可 證不得要求所有與它在同一媒體中一同分發的軟體都是自由軟體。
  • 許可證示例
    GPLBSDArtistic 均是我們視為自由的許可證的示例。


    Ubuntu軟體頁面裡,有四個套件庫
  • Canonical支援的開放原始碼軟體(main)
  • 社群協力維護的開放原始碼軟體(universe)
  • 私有版權的硬體驅動程式(restricted)
  • 受版權或相關法律規定限制的軟體(multiverse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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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Ubuntu更新有四個方式:
  • 重要的安全更新(lucid-security)
  • 推薦更新(lucid-updates)
  • 非正式版本更新(lucid-proposed)
  • 無支援的更新(lucid-backports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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